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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3倍,新区应不小于1.54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第十九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3小时;旧区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一)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高层南向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期间距要求退距确定。 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九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建筑间距须符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原有建筑未退足低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六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保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