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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二条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筑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地区,按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原批准内容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太原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规划道路红线内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内;规划道路红线外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外。 3、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住宅建筑:只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7、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度假宾馆建筑。 18、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墙砖、玻璃等材料对阳台三面或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19、内环线以内的地区:建设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南内环街以北,北大街以南的地区。 20、内环线与中环线之间的地区:建设路以东,太行路以西,和平路以西,流路以东;北大街以北,北中环线以南;南内环街以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北的地区。 21、中环线以外的地区:太原市规划区以内,太行路以东。流路以西,北中环线以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南的地区。 22、本规定关于建筑间距要求,旧区是指已有建筑地区的改造建设;新区是指新辟地区的建设活动。位于居住建筑间或组团内的低层建筑,只限于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不得作为居住或生活配套使用。 23、建筑朝向角度是指被遮挡建筑主要日照窗朝向方向与正南方向的角度,并以此角度计算与相临建筑的距离;为确定建筑朝向角度,设计总平面图的正北方向,应与太原市测绘院1/500-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每个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一个方向窗(按建筑物檐墙主方向窗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和低层居住建筑后檐墙开窗不计入遮挡因素。 附录二: 计算规则及解释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