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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关于运管单位受理道路运输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深运[1998]17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局领导批准,现决定从七月一日起由各分(区)局受理部分道路运输证件(道路旅客运输营运证、深圳市旅游包车牌、特区内进站证)发放工作。请需要办理上述证件的单位持有效证件向所在辖区分(区)局按规定程序申办。 特此通知。 附:各类证件申办程序 道路客运营运证核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运力指标批文复印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原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车辆购置附加费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须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1、2、4、5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批文期限及批文批准车辆数量、许可证期限; (三)对照《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上车辆牌号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申领道路客运营运证及运管费缴纳登记表》(表1),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1内容是否无误; (二)审查是否超出运力指标批文规定范围; (三)在表1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1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表1上补填营运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持批准同意的表1到征稽办交纳运管费;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表1第二、三联及回执原件,在《营运证核销登记表》(表2)签名并领取营运证; (四)办证人员将表1第三联、表2、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运证补发申请书原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登报遗失证明原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原营运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1、2须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包括档案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第2、4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年审档案核对该车资料;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申领道路客运营运证及运管费缴纳登记表》(表1),出具审验意见,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1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1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1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同时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在表1上补填营运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回回执原件,在《营运证核销登记表》(表2)上签名并领取营运证; (三)将表l第三联及表2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程序 一、申请人(班车客运经营者)向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交通处“批准进站通知书”复印件; (二)省厅运管处线路标志牌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