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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农业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深圳市农业局更名为深圳市农林渔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农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 (1992年4月2日深渔监字[1992]2号) 各镇(村)有船单位: 根据省水产局《关于在我省正式开展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粤水产字[1992]第036号)精神,为了确保渔业船舶具备必要的技术状况,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市渔政渔监处决定今年起正式在我市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由市渔政渔监处统一部署,具体检验任务由各检验站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下发的“验船专用章”开展检验业务。验船的机构是: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宝安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山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蛇口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盐田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龙岗检验站。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由我处辖下的深圳渔港监督统一布署,具体检验任务由县(区)渔港监督机构启用省水产局下发的“验船专用章”开展检验业务。我市首批核准验船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渔港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宝安渔港监督。) 二、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是执行国家的法定检验。我市所有60马力以下(含60马力)的小型渔业船舶以及非机动渔业船舶都必须纳入检验,包括新造检验和新购进船舶的初次检验,已投产船舶的换证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包括船舶的改变用途及海损、机损、买卖、报废等的鉴定,公证检验)。检验工作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规范》注2(注2:此句原文为:《广东省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暂行规定》)等进行,当前着重解决部分船舶船体严重失修,适航性差,号灯、号笛、救生和消防等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三、经检验合格的小型渔业船舶,核发《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由发证单位加盖“验船专用章”,并由验船员在“检验签证”栏内签名。凡属检验范围的渔蚝业船舶必须接受检验和领取《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方可准予出海生产。 四、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严格按照粤价[2000]140号、计价格[2000] 559号文件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收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船舶检验收费收据”。注3(注3:此条原文为:四、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严格按照《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实施办法》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收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船舶检验收费收据”。) 五、(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五、为了减少工作量和节省渔(蚝)民的时间,我市今年的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将结合“渔业船舶证书”年审工作一起进行,拟从五月一日起分片开展。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是一项新的工作,希望广大渔(蚝)民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搞得更好。)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深渔政渔监[1996]37号) 各渔监(代办处): 现将《深圳市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工作方案 为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保障体系,共同抵御灾害,促进我市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粤水产[1993]390号、粤海水[1995]303号及粤渔监[1995]4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各渔业港区全面开展渔船船员人身平安意外互助保险和渔业财产互助保险。为此,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组织领导 渔船船东互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入会船东的利益,以及渔业生产发展的社会保障问题。为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刘悦周 副组长:丁修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