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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消除各种限制消费的障碍,努力扩大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清理涉农收费 继续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对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完善涉农收费监督网络,各乡镇、村和收费站、点均应设立涉农收费公示牌,公示面要达到100%;对公示工作薄弱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切实巩固公示成果。 大力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种养业大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其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价格,经供、用企业协商,可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实行优惠电价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研究制定。 进一步清理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2]12号)精神,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城市人口增容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就业调节费”、“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跟踪服务费” 等收费项目,减轻农民外出务工负担。 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两个不同主体的相关收费进行归并、清理、整顿,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通过取消、暂缓、降低标准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可能增加的收费负担,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二、支持城市公用事业发展 充分发挥价格收费政策的融资功能。本着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城市公用事业,推行收费权资本化,采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以及事先出具价格、收费承诺函等方式,积极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管理机制。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城市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实现公用事业由福利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大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供水、供气、排污、垃圾处理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其运营费用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在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经济承受力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公用事业产品收费标准,并建立财政专户,用于支付运营费用。收费价格不与投资运营费用挂钩,财政专户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对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未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用事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向消费者收费的项目。 大力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各设区市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以前实行;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属于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属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构成的合理收费,要直接进入成本,并计入价格。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改变供水价格制定单纯按单个企业成本计算的做法,推动供水价格和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