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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消除各种限制消费的障碍,努力扩大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清理涉农收费
  
  继续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对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完善涉农收费监督网络,各乡镇、村和收费站、点均应设立涉农收费公示牌,公示面要达到100%;对公示工作薄弱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切实巩固公示成果。
  
  大力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种养业大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其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价格,经供、用企业协商,可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实行优惠电价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研究制定。
  
  进一步清理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2]12号)精神,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城市人口增容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就业调节费”、“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跟踪服务费” 等收费项目,减轻农民外出务工负担。
  
  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两个不同主体的相关收费进行归并、清理、整顿,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通过取消、暂缓、降低标准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可能增加的收费负担,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二、支持城市公用事业发展
  
  充分发挥价格收费政策的融资功能。本着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城市公用事业,推行收费权资本化,采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以及事先出具价格、收费承诺函等方式,积极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管理机制。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城市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实现公用事业由福利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大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供水、供气、排污、垃圾处理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其运营费用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在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经济承受力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公用事业产品收费标准,并建立财政专户,用于支付运营费用。收费价格不与投资运营费用挂钩,财政专户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对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未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用事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向消费者收费的项目。
  
  大力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各设区市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以前实行;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属于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属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构成的合理收费,要直接进入成本,并计入价格。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改变供水价格制定单纯按单个企业成本计算的做法,推动供水价格和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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