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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人事厅《江苏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人事厅2002年9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及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要求,全省成立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我省车辆购置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吴经起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国税局张敬群副局长、省交通厅周世忠副厅长担任,省人事厅王凤祥同志为小组成员;下设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各市可以比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与实施。 二、划转接收、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的范围和方法 1. 划转接收车购税稽征岗位公务员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现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公务员; (2)冻结令之后按照省人事厅审批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 (3)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系统内部干部调整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公务员。 2. 划转接收离退休人员的范围 (1)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在册人员; (2)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方法 对交通部门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1. 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的事业编制干部(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和职工(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 (2)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为事业编制的干部; (3)冻结令之后因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事业编制领导干部。 2. 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方法 (1)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干部,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现有人员80%的比例由国税局系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人员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国税局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并原则上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的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三、实施步骤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划转接收 1. 资格初审 交通部门提供应划转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档案材料。各省辖市国税局、交通局和人事局组成资格初审小组对应划转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以确认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离退休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