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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6年3月我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02年3月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4.93亿元,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达90%以上,归集率70%。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对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资金管理分散,管理人员偏多,收支倒挂;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地、州和设区的市,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产生办法、任职条件、会议制度及决策程序严格按《条例》和《通知》的规定执行。每个地、州和设区的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可由各地房改办或建设部门承担,办事机构仅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项,不能代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乌鲁木齐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有自治区机关事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中央、自治区驻乌单位和职工的代表参加。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 各地、州和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比较规范的,可改组为地、州和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其他年归集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名称定为管理部,负责一定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使用等具体业务;年归集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县(市),其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可由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范围的商业银行办理,不再另行设立经办网点。各地、州和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分支机构和经办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可授权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业务和个人贷款发放业务。 凡设立分中心的,要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贷款和办理个人帐户转移的前提下,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各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并对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拟撒并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各地、州和设区的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各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决策的事项,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