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地、州和设区城市不得超过两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的规定,在经办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管理中心在经办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经办银行对违规使用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托银行定期对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帐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要按《条例》和《通知》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并足额列入预算。各设区的市及地、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推进非国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范围。 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建立抵押、保险、担保、贷款联合办公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地、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各地、州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程序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建设厅要规划和建设好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适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专户实行统一监管。自治区建设厅内设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地(州、市)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