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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快单位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回收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在国务院《条例》发布后发放的项目贷款,应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条例》发布以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应在2002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承担。各地、州和设区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的具体设置,工作职责、资产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安置及实施步骤等方面内容。 各地、州和设区的市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自治区将在11月对各设区的市及地、州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