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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交通、建设、水行政、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具体包括: 1、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 2、防洪、灌溉、排涝、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3、道路、桥梁、地下管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污、垃圾处理、市政园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城市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 4、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发展项目; 5、房地产开发,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其他商品住宅; 6、其他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包括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4、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或者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县(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九条 货物、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政府采购、药品招标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六)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