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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等9部门制定的《成都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成都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机构 我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服从我市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管理并举的指导思想。近期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大力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使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队伍结构得到优化,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扭转,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使房地产业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我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目标是: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房地产经营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物业管理行为明显规范;行政监督到位,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新闻舆论监督合法有效,舆论环境更加健康;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消费者群体的行为更加成熟;房地产投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受到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为确保我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有序进行,成立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二、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主要工作 按照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特点,抓住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主要工作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申请资质证书,办理用地、规划、建设、销售等手续。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抽逃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的;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季度报表)的;擅自变更业主,扩大项目规模的;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规划审批方案的;道路、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未按规划要求及时完成或完成后验收不合格的;应招标项目未依法招标或将项目肢解发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擅自施工的;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的;未按时足额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交付后严重拖欠工程款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能按时开工且不按规定申请延期或已经停工不报告,停工工程不按规定复工或处置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监管,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商品房预售(销售)必须办理许可证,预售(销售)许可范围内的商品房,应将预售(销售)许可文件和文本公开,使购房人知晓。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预售(销售)商品房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预售(销售)已抵押的房屋,或者将已销售的房屋再进行抵押的;不按规定出示预售(销售)有关文件和文本,或者借用、涂改、甚至伪造预售(销售)有关文件、文本,诱导消费者购房的;隐瞒事实真相,不履行告知义务,剥夺消费者知情权,误导消费者购房的;以排号、订购、交付定(订)金等方式变相预售的;擅自挪用预售(销售)款项,用于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