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提高我市“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阶段“菜篮子”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新阶段全国“菜篮子”工作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我市“菜篮子”产品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卫生、安全、健康”主题,坚持生产与流通共管并重的原则,发挥市场导向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不断推进“菜篮子”产品向绿色化方向发展。 二、主要任务 以保障“菜篮子”产品长期稳定供给为目标,以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为核心,加快实现由比较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保证卫生安全转变,让城乡居民真正吃上“放心菜”、“放心肉”;逐步实现由阶段性供求平衡向建立长期稳定供给机制转变,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今后一段时期,“菜篮子”工作要以实现“两个转变”为目标,以保障“菜篮子”产品的无公害生产与消费为主,完善质量标准,强化源头管理,健全市场机制,加快科技进步,发展产业化经营,逐步向绿色食品过渡。 三、具体措施 (一)加快“菜篮子”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疫检验体系建设 1.抓紧制(修)订“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参照国际、国家标准和已颁布的“菜篮子”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订和完善我市“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强制性标准,相应地建立和完善“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加工包装标准、运输储藏(保鲜)标准、动植物检疫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使“菜篮子”产品在生产、加工和销售各个环节都有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当前,重点要制订和完善蔬菜、瓜果、茶叶、奶类、水产品、畜禽产品、熟肉制品、豆腐等主要“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和相关检疫检验方法。 2.加大对“菜篮子”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力度。一是完善“菜篮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检、社会监测机构接受送检、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监测体系。二是尽快建立“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强制性检疫检验制度。检疫检验人员要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逐步实行检疫检验人员政府派驻制度,独立进行检疫检验工作。尽快完善“菜篮子”产品进货检验制度和登记索证制度。上市的蔬菜、瓜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必须具有质量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方便消费者识别、索证和查询。采取制度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市餐饮企业、集体伙食单位采购的“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情况,登记、索证、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加强有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查出的“菜篮子”有害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有害产品再次流向社会。 3.建立“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菜篮子”产品质量承诺制度。进一步充实承诺内容,健全践诺机制。增加承诺生产、经营“菜篮子”放心产品单位数量。承诺单位要向社会公开作出不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菜篮子”产品的承诺。二是推行质量安全契约制。“菜篮子”产品生产者要与加工、经营企业签订质量约束合同,实现场区挂钩,杜绝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菜篮子”产品入厂、上市。三是建立“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检疫检验指标和合格证明,一旦发现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或质量不合格产品,要及时追溯上游环节责任。 4.建立“菜篮子”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认证认可、标识和推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菜篮子”生产加工企业的认证认可和标识工作,解决“菜篮子”产品无标上市、无标流通的问题。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标识和监管。同时,积极开展名特优“菜篮子”产品的社会推介工作。5.加强“菜篮子”产品进出口管理。“菜篮子”产品出口企业,要积极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经营,努力扩大“菜篮子”产品出口,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同时,做好“菜篮子”产品出口企业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认证工作,对出口产品实施有效检疫检验。对“菜篮子”进口产品的境外产地进行检验检疫风险评估,严格检验检疫工作,严防国外动植物病虫害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