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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金融机构。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应全部进入金融安全区,并应按金融法律法规和货币信贷政策操作,履行职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应自觉做到: 1.能够有效运用货币政策,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向金融安全区内企业提供多品种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2.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为金融安全区内企业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信贷服务; 3.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自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银行机构在金融安全区的运行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抵债资产过户及变现过程中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银行机构要建立安全有效的运行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和决算程序,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对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企业,银行机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评级和审贷标准,增加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手续、加快资金到位,为企业抢抓发展机遇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三)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律师、评估事务所和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者无不良记录,行业内声誉好,服务水准高,收费标准低的,经申请可加入金融安全区。具有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进入金融安全区。 辖区内的担保服务机构全部进入金融安全区,分担银行机构对金融安全区内具有高成长性但有一定风险的中小企业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担保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但目前不具备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对这些企业担保公司要全力支持,提高担保额度。试点市市政府要逐年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资金注入力度,提升担保公司资产质量,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中介服务机构在金融安全区的运行中如有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恶性关联交易等违反法律法规及金融安全区规定的行为,要强制其退出,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主要措施 创建金融安全区,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和金融的健康发展。要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和舆论工具,确保金融安全区的创建工作健康发展,收到实效。 (一)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要抓住信用体系建设这个核心环节,开展信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形成守信获益、违信失利的氛围,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塑造“信用龙江”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努力增强信用意识,带头维护信用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守信企业在市场上的良好形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根据目前各银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不同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目前各银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在金融安全区内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成立以专家为主体,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有关部门参与的专门机构,借鉴国内外权威机构资信评估方法,对入区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以此作为其主要信用等级标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培育本省企业资信评估公司,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 (二)优化金融运行的政策环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银行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交纳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的优惠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要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和贷款优惠利率制度。制定和实施优惠的抵押贷款、担保方面的中介收费标准,禁止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注意解决好行政干预银企正常经营活动的问题,保证银行按照相关金融法规和市场经济原则自主经营,独立运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公正处理金融投诉事件,破除地方保护行为。同时,试点市要重视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盘活农户陈欠贷款和农村集体经济贷款,协助好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工作,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为实现农村的金融安全打好基础。 (三)改善金融运行的法制环境。要维护金融债权,切实解决当前金融债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要积极协调和督促司法部门执行好银行机构维权胜诉案件,为银行机构解除后顾之忧,坚定其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信心。坚决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为保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创建金融安全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省金融办、经贸委、计委、财政厅、科技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和金融监管部门、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和省信用合作协会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和总结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