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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试点市要参照省创建金融安全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形式,成立创建金融安全区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组织、指导、审定、协调工作。主要是:审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和退出金融安全区;推进金融安全区内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组织银企信息交流;考核金融安全区内银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业绩;处理投诉事件和协调解决金融安全区在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省直有关部门和试点市要切实认识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意义,围绕创建目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确保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健康开展。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银企沟通会议,随时解决金融安全区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银企双方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有利于银行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有利于企业加快发展,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出发,适时适度地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试点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002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