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农发[2004]1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5
【实施时间】 2002-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中小企业局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粮食局、农业银行、农业开发办、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大举措,也是农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为明确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目标和措施,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服务工作,现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地的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措施,实现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二00二年九月十五日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发展规划
  
  (2002年8月1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按照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的战略目标要求,为了积极应对中国加入WTO后农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形势,必须把加快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为此,特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省级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最先进的产生力代表,它包括基地型、加工型、营销型、市场经营型企业,并通过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式,促进农业生产不断走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推动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是新时期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农村经营组织和经营机制的重大创新。尤其在我省这样一个农业比重比较大的省份,更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必须悉心培育,大力扶持。
  
  因此,选择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潜力的企业作为省级龙头企业加以扶持,使其在较短时期内成为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素质和整体效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根据上述要求,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改革为动力,坚持扶优扶强,培植和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提升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主导产业,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
  
  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1、市场导向原则。要认真研究WTO规则的要求,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路好、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作为确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2、比较优势原则。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尤其要充分发挥我省生态环境好的优势,把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依托独特资源、技术优势的企业,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3、技术支撑原则。要根据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把具有高起点、高新技术含量的产品和企业,作为确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4、带动效应原则。要把有规模生产能力,对较大区域内的农业和农户生产发展能起重要带动作用作为确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5、合理布局原则。要紧紧配合全省十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从有利于区域主导产业形成的要求出发,合理布局和确定龙头企业。
  
  二、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和发展目标
  
  根据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求,从2002年到2005年,在现有企业的基础上,逐步筛选出60家加工型、20家营销型和20家市场经营型企业,作为省级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其进入的基本标准是:
  
  1、企业类型:在江西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型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企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