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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鹰潭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9-14
【实施时间】 2002-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鹰潭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和《江西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赣供合字[20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烟花爆竹包括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地面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礼花弹类。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购销、储存、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全市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
  
  鹰潭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烟花办,设在市供销社)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供销社设立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以下简称专营企业),负责全市销售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供销社设立的烟花爆竹专营企业,负责本地区销售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专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的保管员、押运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营资格审定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必须经供销部门审批取得经营烟花爆竹资格。
  
  第七条 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的经营批发资格经当地供销社审核同意后,报市供销社批准,核发《江西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专营企业凭证经鹰潭市公安局审查确认安全经营条件,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批发经营资格证每三年核发一次。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市、区、管委会)供销社和公安部门本着“确保安全,方便群众,从严控制”的原则共同布设。县(市)城区布设25~30个,月湖区城区布设30~35个,每个乡镇布设3~6个。主要街道、学校(300米内)、居民区、工矿区、农贸市场内不得布设零售网点。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资格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县(市、区、管委会)供销社审查合格后,核发《江西省烟花爆竹零售资格证》。凭证报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审批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条 在每一个经营年度,经营资格证和销售许可证必须进行年检。
  
  第三章 经营企业责任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专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统一使用由省工商局、省烟花办监制的《江西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
  
  (二)采购烟花爆竹应从有《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生产企业进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三)经营产品必须具有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严禁将有关证照买卖、出租、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烟花爆竹批发业务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
  
  (六)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经营单位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从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专营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企业和其他渠道进货;
  
  (二)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三)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服从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管理。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烟花爆竹的购销采取计划监控下的统购分销方式进行。
  
  市专营企业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采购、调拨及经营,按计划从定点生产厂家(基地)购进烟花爆竹,调拨给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除市专营企业外,其它经营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采购和调拨业务。市烟花爆竹专营企业只对县(市、区、管委会)的专营企业批发,不得对零售网点批发,也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业务。
  
  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负责本地批发业务的管理及经营,从市专营企业购进产品,分售给本地零售网点。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均须加贴防伪专营标签。防伪专营标签由市专营企业统一监制,实行一县(市、区、管委会)一签。没有加贴防伪专营标签的烟花爆竹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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