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五条 销售的烟花爆竹应是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并在每箱件的显著位置上加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得运输和销售。 烟花爆竹的包装应使用符合要求的纸箱,严禁使用纺织袋或其它代用品。 第十六条 建立采购、储存、销售登记制度。市、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必须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格式建立采购、储存、销售台账,每月底应将购、销、储存情况报市烟花办。必要时市烟花办可对市、县(市、区、管委会)专营企业台账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七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专柜销售的网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箱件;专营门点存放量不得超过15箱件,零售网点不得走街串巷推销烟花爆竹。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市专营企业设烟花爆竹中心储存库,各地专营企业设烟花爆竹储存分库。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盗报警和防雷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仓库守卫看护、出入库查验登记和定期检查、整理、清点等制度; (二)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超过仓库的设计容量,禁止仓库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四)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在指定地点停放,装卸时应由保管员监装监卸。 第二十一条 储存烟花爆竹仓库须经鹰潭市公安局核验,符合安全条件的,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在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应统一使用由省工商局、省烟花办监制的《江西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文本,凡需要者可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购买。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文本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供货方留存;第二联由购货方留存;第三联交市烟花办备案;第四联由购货方交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作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购买证和运输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未采用《江西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签发购买证、运输证。 第七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营企业购买和运输烟花爆竹,应凭有效合同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附《运输清单》。 第二十七条 发证公安机关应按以下规定审核发证: (一)确认手续齐全有效,《运输清单》与合同一致; (二)统一使用省公安厅印制的购买证和运输证,填写清晰,记载项目齐全、规范,并注明封签号; (三)《运输清单》上载明《爆炸物品运输证》编号,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四)督促运输证申请单位在到货5天内向发证公安机关缴销《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八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持规范有效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清单》。《运输清单》上载明的运输证编号必须与所持运输证一致。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沿途公安机关可以扣压货物,并立即向发证公安机关查询。被查询的公安机关承担及时证明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申领运输证单位在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内、货物到达起5天内将证件送达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第八章 管理机关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供销社职责: (一)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并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审定,与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零售网点的布设; (三)负责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经营条件的确认,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负责烟花爆竹仓库安全储存条件的核验,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三)与供销部门共同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 (四)负责《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的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