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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乡等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督促各地认真落实,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省直有关部门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市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和管理农村中小学的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控制本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负责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照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实施义务教育的水平。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学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一)调整县(市、区)、乡(镇)财政体制,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市、区)集中管理。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2001年教职工工资实际发放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拨到银行开设的专户,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规定,在合理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省财政要尽快核实各县(市、区)财力,并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