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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10-08
【实施时间】 2002-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和本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实现首都基层文化建设的新突破,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首都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首都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基层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基础,是我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首都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强化北京文化中心功能的基础性工程,是首都文化工作的重心所在,也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对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作用。做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培养人们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首都基层文化建设的作用和意义,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本地区基层文化建设。
  
  (二)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加强文化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建设为主要内容,大力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具有北京特色的先进文化,到2007年基本建成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遍布城乡的基层文化体系,使首都基层文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三)基层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确保基层文化建设发展;坚持基础设施优先发展,为促进基层文化事业提供有力支撑;坚持与时俱进,推动基层文化建设不断创新;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坚持依法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二、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现代化建设,扩大覆盖率,提高利用率
  
  (四)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区县政府要加大对文化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以满足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统筹规划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城镇新建居民小区必须按照《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的,应先行建设,列入验收,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应高于原有的规模,不得低于原有规模。
  
  (五)提高区县文化馆、图书馆的现代化水平。五年内,90%以上的区县文化馆、图书馆要达到国家一级馆的标准。加快建设少儿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可以附设在区县图书馆,也可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附属于教育设施,鼓励建设独立的少儿图书馆。完善文化馆、图书馆的设施和装备,包括演出、培训和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服务设备;建设以首都图书馆为中心的全市公共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并与全国文化信息共享网络连通;图书馆配备流动图书车,郊区文化馆配备流动演出车。
  
  (六)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和村文化设施。
  
  五年内,街道、乡镇所属文化设施要全部达到市颁标准,全部社区和80%的村要建成适合于群众开展日常文化活动的文化室(俱乐部、文化科技大院)。城区街道和社区文化设施的建设要与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及实施“星光计划”相结合,有条件的可以单独建设街道文化体育中心;农村要加强综合性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特别是图书馆(室)的建设。要配置必要设备,使其具备宣传、文艺、图书、教育、体育、科普等综合性文化服务功能,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各街道、乡镇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建设文化广场,并使之成为广大群众休闲、娱乐和开展文体活动的场所,成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丰富多彩广场文化活动的重要载体。条件较好的社区和村应建有一处可供居民开展文化活动的小型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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