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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09-12
【实施时间】 2002-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省属企业改革,搞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原则
  
  (一)适应经济管理国际化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突出外经贸、高新技术、民营经济“三个亮点”,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提高省属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外商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充分进入,参与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优化结构为主要目的,把国有资本集中到有利于提高我省综合竞争力的相关领域。通过减持或退出国有产(股)权,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股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行国有民营,使国有经济进而有为,退而有序,以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
  
  (一)国有企业改制时,由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可采取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的方式。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可在国有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也可有偿转让给外商、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转让产(股)权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净资产减去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的数额后的价值。
  
  (三)国有企业改制时,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已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设立的全资子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建时,需要冲减净资产的资产损失,由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审批。
  
  (五)国有企业改制时,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经中介机构审定核实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对于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的补助费,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和标准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未办理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乘以10年的标准;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省属企业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乘以5年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以上各项费用均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此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企业支付。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产(股)权变动管理权限
  
  (一)国有企业发生产(股)权变动行为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行为须由两家中介机构分别进行。对实际存在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营权、商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应一并进行评估。审计调账价值和资产评估价值与原企业账面价值增减较大的,中介机构要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之间的产(股)权变动行为,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数据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直接办理资产变动报批手续。
  
  (二)已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在其内部企业间进行的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由部门或行业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公司审批。
  
  (三)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产权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出资转让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批复改制方案,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所属子企业设立的企业改制和产(股)权或国有出资转让,由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审批,抄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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