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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缴入省财政厅产权转让收入专户,纳入国库。对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子企业进行改制形成的产权转让收入和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可由集团母公司收取,集中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职能部门持有国有股的股利和转让收入,由省财政厅收缴。纳入国库,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法人持有的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和股权转让收入,由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法人监督收缴。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应在证券登记公司开设单独的资金账户,用于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现金红利。 (三)省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有权进行调剂。 (四)省级国有资产收益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专项存储,主要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和社会保障事业等。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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