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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企业改制的程序 (一)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企业改制方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意见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准,然后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方案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拟新设立的企业章程;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4.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出资转让的程序:转让方案经被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同意后,转让双方草签转让协议,报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准,然后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转让方案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转让双方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的申请受让和出让文件; 2.被转让企业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决议和转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3.被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方案; 4.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5.转让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国有企业之间跨市、跨行业办理无偿划转的程序:划入、划出双方的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被划转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向省财政厅提出划转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省经贸委关于同意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批复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划转双方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和资产划转等产权变动行为完成后必须进行产权变动登记。省财政厅要重点抓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理顺产权关系,明确投资主体。 五、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及受让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一律界定为国有股。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重组的,其发起人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须在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前征得出资人同意。 参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批事宜。 (三)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因送股、转增股、实施配股、增发新股等造成国有股数量、结构以及持股单位发生变动的,国有股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国有股股权性质、持股单位和数量,依据经批准的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登记事宜,抄送省财政厅。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国有股股东,更不得变更股权性质。 (四)国有企业持有的国有股的转让,应由国有股股东(或持股单位)提出转让或划转的意向申请和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转让的目的、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数额、转让价格、转让时间以及转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等,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由国有股股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受让方草签协议,报省财政厅审批。 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及其他股份公司重大转让事项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五)国有股回购和股权置换、“壳式”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国有股权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股股东比照上述程序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集团母公司以其全部净资产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成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集团母公司原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应由国有独资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特殊情况也可由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但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国有股权进行处置。 (七)股份公司各国有股股东不能同比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须经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政府同意。 (八)国有股股东应依据持有的公司股票份额,经股东大会提名,选举尽职尽责的董事进入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也可直接委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代表国有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在授权的权限内进行表决。凡违背国有股股东意见的,国有股股东应予以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