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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六)非法使用罚没财物,以及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给自然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二)指使、纵容、暗示受委托执法组织滥施职权,或者违法与受委托执法组织订立利益分配协议的; (三)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该领导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领导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在行政过错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停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称诫勉是指由人事或者监察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限期改正行政过错的组织处理方式。在诫勉期间,受诫勉人不得调动、受奖和提拔。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由有关行政机关会同人事、监察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