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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09-12
【实施时间】 2002-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文化工作,文化设施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也要看到,与我市的城市地位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基层文化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是:文化阵地尚不完备,文化队伍建设较为滞后,文化工作经费不足,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根据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是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实现市民素质、文化品位、文明程度三个显著提高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市委《关于批转<天津市文化发展“十五”计划和到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津党发[2001]34号)的具体措施。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城乡群众的思想道德与科技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社区和乡镇为重点,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提高文化品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使我市基层文化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努力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要在继续搞好图书馆、文化馆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城区街道和农村乡镇文化站的建设。“十五”期间,全市每个街、乡(镇)要建成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综合性宣传文化站。居委会和行政村也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一定规模的宣传文化室。要以发展数字文化网络为突破口,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要千方百计为老年人、青少年和残疾人开辟文化活动场所。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四)要将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特别是要把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文化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要参照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建非经营性文化设施,其用地属划拨供地的,各级政府应优先划拨;属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的,必须实行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时进行,并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规模。
  
  (五)加强文化设施的规范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文化设施的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重视完善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站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建设,搞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提高利用率,不断扩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或挪用,要坚决收回已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的,都应面向社会开放,做到文化设施资源共享,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搞好对城镇大型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各级文化部门要组织、安排好各类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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