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信科联字[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08-30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2、按各级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家电维修服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3、严格遵守国家、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家用电子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务准则及标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4、积极参加各级家电办组织的各种活动。
  
  5、积极参加各级家电办及生产企业组织的各种新产品、新技术讲座及技术等级培训。
  
  6、认真处理各级家电办,生产企业委托的各种特殊修理业务,并及时向委托者反映。
  
  7、积极配合各级家电办,协助生产企业处理本地质检、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和消协受理的投诉问题。
  
  8、认真执行本地等级维修产品范围标准。
  
  9、认真执行等级收费标准并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和维修质量。
  
  10、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严禁出现欺诈、违纪现象。
  
  11、定级企业应当为客户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内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12、维修内容对客户的费用结算要出具正式票据。票据中应如实写明检测部位和修理项目的个具体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总结算费用。
  
  13、不能履行以上职责的维修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物价部门及家电办有权予以警告,降级或取消其相应维修等级级别,情况恶劣者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 维修企业应在营业场地公示维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当地质检、工商、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用户监督。
  
  六、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技术培训是提高维修人员技术水平及解决维修人员来源的有效措施,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省、市、地家电办视情况可设置相应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省家电办根据行业整体的技术状况可不定期的举办不同等级的家电维修技术培训班,也可借助社会和生产企业的培训力量,采取相对集中或短期技术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家电办每年至少要与两个以上生产企业联合举办新产品、维修技能、实际操作的培训。或经劳动部门授权审核同意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市、地家电办应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技术培训提高班。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与家电办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行业职业道德、法规培训班。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结束考核合格,由各级劳动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颁发结业证、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培训班可适当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收费标准应由物价部门批准。
  
  七、信访电话回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访电话回访工作是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生产、维修、用户之间的有效措施,各级家电办、维修企业一定要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家电办,应设专职人员,市、地家电办、维修企业可设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回访工作,并建立信访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对用户反映的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及收费问题,各级家电办应及时调查,并汇总报各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及质量技术监督和物价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地家电办应每季将此工作情况和具有指导意义的事例、经验、技术等上报省家电办,将有选择的在行业内刊通报,以提高信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质量。
  
  八、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中的企业等级认定,参照国家规定,全省维修企业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合格五个级别,特级为最高级别。
  
  第三十三条 维修企业申报等级认定需交纳必要评审费,其包括媒体宣传公告费、等级证书及标牌工本费、专家评委的差旅费。该评审费由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二、三级、合格等级认定申报表、等级证书及标示牌均经市、地家电办向省家电办统一申报、申领,并分别由其发放,各市、地一般应提前预领,以能保证二、三级、合格级单位随批需要,使行业管理认定工作正常运转。特级、一级由省家电办直接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各定级的维修企业的检修仪器进行检定,不合格仪器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不更换者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令其停业。
  
  第三十六条 等级标牌一律悬挂在维修单位门面的左侧或右侧部位。
  
  第三十七条 等级证书及标牌实行一店、一证、一牌,即某一维修单位有多处维修门面,应按各门面进行分别评定,挂相应等级标志牌和发放相应等级证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