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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为使行业管理工作正常、规范、有序,保证等级标志牌具有广泛的认知和公示性,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修家电时,根据自身权益的需要,必须认证标志牌和择优选择维修单位。 九、解释权及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等行业和综合管理部门及其组成的“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及其授权的“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省电子商会及其家用电子电器维修分会应切实承担起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的桥梁纽带作用。 原黑电子科联字(1999)28号“关于对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与本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在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