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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五、牲畜产品││││
  
  ├───────────┼────┼────┼───────────┤
  
  │畜皮││5 ││
  
  ├───────────┼────┼────┼───────────┤
  
  │羊毛、兔毛││10││
  
  ├───────────┼────┼────┼───────────┤
  
  │羊绒││10││
  
  ├───────────┼────┼────┼───────────┤
  
  │六、药材产品││││
  
  ├───────────┼────┼────┼───────────┤
  
  │(一)植物药材││││
  
  ├───────────┼────┼────┼───────────┤
  
  │1.人参 │8 ││种籽、种栽、西洋参│
  
  ├───────────┼────┼────┼───────────┤
  
  │2.其他植物药材 │5 │││
  
  ├───────────┼────┼────┼───────────┤
  
  │(二)动物药材││││
  
  ├───────────┼────┼────┼───────────┤
  
  │1.鹿茸 │5 │││
  
  ├───────────┼────┼────┼───────────┤
  
  │2.其他动物药材 │5 │││
  
  ├───────────┼────┼────┼───────────┤
  
  │七、食用菌产品││││
  
  ├───────────┼────┼────┼───────────┤
  
  │黑木耳、银耳│8 │││
  
  ├───────────┼────┼────┼───────────┤
  
  │香菇、蘑菇│8 │││
  
  ├───────────┼────┼────┼───────────┤
  
  │菌种│5 │││
  
  ├───────────┼────┼────┼───────────┤
  
  │八、其他农业特产品││││
  
  ├───────────┼────┼────┼───────────┤
  
  │蜂蜜│5 │││
  
  ├───────────┼────┼────┼───────────┤
  
  │山野菜│5 │││
  
  └───────────┴────┴────┴───────────┘
  
  
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村内筹资筹劳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要求和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为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
  
  向农民筹资筹劳本着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承担的资金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按规定减免外,必须履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内筹资筹劳的管理、监督和审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内筹资筹劳的管理、监督和审计,日常工作由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在本村范围内兴办下列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可以向农民筹资筹劳:
  
  (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植树造林;
  
  (三)修建村屯道路;
  
  (四)修建村办公室;
  
  (五)修建文化体育设施;
  
  (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不属于前款规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
  
  第七条 下列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承担筹资筹劳的义务:
  
  (一)本村承包土地的农民都有承担筹资的义务;
  
  (二)本村承包土地的农村劳动力都有承担筹劳的义务;
  
  (三)本村不承包土地务工经商的农民都有承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义务。
  
  第八条 向农民筹资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5元,向农民筹劳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
  
  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动用期限和数量。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要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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