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二)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要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权责结合,乡财乡理,乡事乡办。属于乡镇范围内的增收,由乡镇财政支配;乡镇范围内的减收,由乡镇财政负担,自求平衡。
  
  (三)基本稳定、局部调整原则。为了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乡镇财政体制方面的变动,要尽量在原体制上进行局部调整和完善。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要求,各地要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可以实行不同类型的财政体制。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按规定作为乡镇收入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各税,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新增部分全部留给乡镇财政。
  
  (二)支出范围:乡级政权正常运转支出和乡镇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新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补贴(含村计生委员报酬和村民小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户补贴)、优抚费、敬老院补贴和散居五保户供养费、特困户补助、农民大病救助专项资金、部分乡级道路修建费等。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以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或前几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为基础,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上一年度的实际预算支出或原定预算支出基数为基础,剔除各类不合理以及可以节约的支出,再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机构和人员、节约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保证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三)上解或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可视其财力状况,实行定额上解或定额递增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可采取定额补助或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补助。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一)全面实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在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乡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的操作规程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加快建立乡镇国库,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有条件而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要尽快建立。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国库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
  
  (三)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制度。要按照《吉林省市县工资性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市、县工资性资金管理国库操作办法》的要求,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以下九年义务制教育编制内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经费上划到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建立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为教职工开设的个人帐户中,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正常发放。
  
  (四)建立和完善对乡镇及村的补助制度,确保必要支出需要。对于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乡镇,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都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以保证乡镇机构正常运转。乡镇也要对村级组织正常经费支出财力缺口给予补助,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五)清理债务,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认真清理乡镇债务,防范乡镇财政风险。在全面清理、检查落实的基础上,摸清乡镇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明确债务人,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处理和消化。对于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分年逐步清偿;对于不属于乡镇财政承担的其它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政府及办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为企业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借债搞建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