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交监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交通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净化公路建设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交通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经2002年8月23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遏制腐败现象,深化公路建设市场,加强廉政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列入自治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凡有本章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参加项目建设的各部门、各从业单位,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接受该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交通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单位管辖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有廉政监督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并加强与同级审计、质监、计划、财务、造价管理等业务部门的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廉政建设。审计、质监、计划、财务、造价管理等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及其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实施监督时,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责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五条 廉政监督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落实在建设前期、建设期间、交竣工验收各环节。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提前介入、重点参与、一般抽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并组织查处。
  
  第二章 建设前期工作中的廉政监督
  
  第七条 建设前期工作中的廉政监督是指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的立项、规模、资金筹措、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督。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承担勘察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期间的自身职责,明确廉政要求,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完备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简化建设程序;不得提供不负责任或虚假的报告及设计文件;不得违反规定扩大收费标准。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对立项批文、年度计划要予掌握,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必须遵循“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的工作方针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纪检监察机关派工作人员介入所管辖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业务、技术工作不参与意见,不干预专家评标和招标单位正常的评标活动,行使监督权,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参与对招投标工作的保密措施、评标方案、工作纪律的制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对预审程序、标准的落实及其结果进行监督;
  
  (三)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四)发现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纪律的,应立即责成招标单位纠正。对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招标、投标及其它违法活动的,应立即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建议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调查处理后,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五)每个项目评标结束时,参加评标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与招标单位领导如实签署该项目评标情况的监督意见。
  
  第十条 实行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双方签订《廉政合同》制度(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的,一并实行)。经依法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或《设备材料购销合同》(外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一并生效执行。《廉政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