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合同违约惩处条款,对当事人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纪律处分,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建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的资信登记,在规定时限内不得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 (三)凡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规违纪单位或责任人、当事人,或自身不廉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从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汽车站场建设,各单位附属设施、房建工程的廉政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交、竣工验收后,应分项将廉政建设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