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签订《廉政合同》的依据、目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履行的廉政行为规范; (三)在建设项目中有关落实廉政建设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方法、标准及其时间约定; (五)违约责任及其应受到的处罚;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廉政合同》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 建设期间的廉政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期间的廉政监督是指从项目开工建设至项目提请交工验收之前与廉政建设相关的一切活动。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建立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按照廉政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管理和自身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期间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机构责任人在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检查、落实《廉政合同》中的条款和廉政规定,履行了责任和义务; (二)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是否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同时,按照《廉政合同》中的条款和廉政规定,履行了责任和义务; (三)项目监理单位责任人是否在实施“三控制一管理”的同时(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合同管理),按照《廉政合同》中的条款和廉政规定,履行了责任和义务; (四)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机构是否负责组织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廉政告知活动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廉政合同》,使从业人员明确廉政规定和要求,并认真遵守,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五)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对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能否自查处理或积极上报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六)工程建设项目在每年底和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该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办法》,对各单位《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打分定等,做出总结评价; (七)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一)按照《自治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拨款管理规定》,各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工程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有 效使用的管理体系,规范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落实计量支付制度,按照工程进度,计量清单须经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支付工程费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套取、转移、侵占、挪用、出借、浪费建设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章 交工、竣工验收期间的廉政监督 第十四条 交工、竣工验收期间的廉政监督是指在建项目进入正式交工、竣工验收期间或与交工、竣工验收有关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止违规违纪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工作人员参加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作。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交工、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职责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落实实施监督,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做出工程质量验收结论; (二)对参加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如实签署该项目验收工作期间的监督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对当事人和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 (二)违反交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的; (三)违反《廉政合同》中有关条款的; (四)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章第十六条之规定的,根据违规违纪错误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企、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