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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提高效益方面的作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计量检测保证规范要求,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配齐计量器具,做好计量仪器、设备的周期检验。发挥计量、检测市场中介作用,为社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十一)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要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要在工业、农业、海洋水产业和服务行业大力推广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等,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要积极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深入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降废减损等活动,鼓励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 (十二)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对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要进行培训,持证上岗,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做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强制进行监管。凡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不具备规范质量标识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十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检、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外,在本省范围内严禁任何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擅自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质量评价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消费者发布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 (十五)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质量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咨询、认证、教育和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凡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规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相应机构撤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督抽查,严格产品质量 (十六)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统一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要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抽查。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突出的质量问题,认真组织专项抽查。除国家有专门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的某些特定产品外,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进行产品质量抽查。 (十七)加大监督抽查后的处罚工作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召回”,有严重质量问题要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在限期内暂停有关证书的使用。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予以公告、曝光,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照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企业的主导产品被国家和省质量监督部门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凡拒绝抽查的企业,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发出通知书后,实施强制监督抽查。 (十八)规范流通市场产品质量。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商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经营的粮、油、农药、种子、化肥、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和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质量监督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农药残留量监测点,对集贸市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监测,对阻挠、拒绝监督检查的,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