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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十九)实行质量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以及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确认,可申报国家免检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各部门三年内免于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抽查。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十)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省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依法从重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经销者在经营活动中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对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对制假售假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部门依法吊销其证、照。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从严整治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旧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二)加强产品标识和商标的管理,重点打击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的企业或个人追索经济损失赔偿。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打假工作,支持消费者参与市场质量监督,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执法部门应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七、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
  
  (二十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导向作用。省内各新闻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假售假单位和个人的曝光力度。对国家和省政府表彰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生产企业要积极宣传;对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同时,要严格产品真实性宣传审查,避免虚假广告传播。
  
  (二十四)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3·15”,“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等活动,加强质量法制宣传和教育,定期组织好专项宣传,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五)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有关部门汇报,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人,落实责任制。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和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七)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健全执法监督、过错追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确保质量技术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20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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