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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深司[1997]42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自1993年实行律师体制改革以来,全市律师事务所除少数国资所归区司法局管理外,大部分由市局管理。这一管理体制形式不但不利于调动各区司法局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市局的工作压力,不利于律师工作的管理。为了强化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市局决定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 在各区司法局原来管辖的国资所的基础上,根据地域与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划出部分合伙所给各区管理。即南山、宝安、龙岗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划归各区司法局管理;市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所属辖区、律师事务所多数合伙人改制前的隶属关系,分别划出部分给福田、罗湖区司法局管理。划分后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为: 南山区司法局:深港所、蛇口所。 宝安区司法局:宝安所、经纬所、宝城所、西乡所。 龙岗区司法局:远东所、金湖所。 福田区司法局:五洲所、鹏城所、君联所、格威所、瑞特所。 罗湖区司法局:罗湖所、东海所、益人所、众诚所、通达所、同仁所。 今后,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内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归各区司法局管辖。 一、区司法局管理职权 区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撤消的初审工作; (二)律师资格、执业证书申报的初审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税务等专项法律服务资格的初审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初审工作; (五)律师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 (六)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工作: (七)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考察、考核和教育提高工作; (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犯执业纪律的调查取证工作; (九)律师党务、群团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律师事务所报表、资料的统计、上报和业务档案的管理、检查、评比工作; (十一)律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律师出国、出港考察、培训、政审工作。 二、经费管理 划分给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在扣除年检、注册费用开支及按规定上交省、市律协会费外,其它部分归各司法局管理。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严禁在公证收费中提取回扣的决定 (1997年5月4日深司[1997]66号) 为了加强公证处的廉政建设,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严禁在公证收费中以任何形式提取回扣,违者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过去有关的规定、通知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责任保险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深司[1997]92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立的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树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良好形象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落实《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为我市律师执业提供风险保障,市局在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律师系统中开展律师责任保险,并通过反复比较、协商,选择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市律师责任险的保险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