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深司[2002]110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一、开展律师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律师法》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减低律师执业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市局要求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包括专、兼、特律师)都要从这一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律师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加律师责任保险。
  
  二、律师责任险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投保。每位律师的保费设立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五个档次。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投保,也可以选择高于上述标准的保费投保,费率不变。
  
  三、律师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从七月八日开始。为了方便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投保手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从七月八日至十八日派人在市局一楼大厅设立专柜现场办公。
  
  四、为了扩大我市设立律师责任险的社会效应,市局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的七月上旬举行律师责任险投保首签仪式,并邀请新闻媒介现场采访报导。届时,请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加(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
  
   (深圳市司法局1997年10月7日深司[1997]147号)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办案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水平,本着“义务为主,适当补贴”的原则,特制定“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并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深圳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查批准并直接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 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应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作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每件1500元;
  
  (二)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件1500元;
  
  (三)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件3000元;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心应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作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每宗400—600元;
  
  2、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宗300—400元;
  
  3、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宗600—800元;)
  
  第四条 律师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对每件案件予以补助3000元。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四条律师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心对每宗予以补助800—1000元;)
  
  第五条 援助律师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援助机构对每件案件予以补助3000元。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五条援助律师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中心对每宗案件予以补助600—800元;)
  
  第六条 承办二审或再审援助案件的律师,如曾在该援助案件的一审或原审诉讼中担任过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其办案补助应比照一审或原审的补助数额酌减。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六条承办二审或再援助案件的律师,如曾在该援助案件的一审或原审诉讼中担任过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其办案补助应比照一审或原审的补助数额减半;)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提高办案补助数额,但最高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三、四、五条所规定数额的三倍。
  
  (一)办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援助案件;
  
  (二)长时间在异地办理一宗援助案件的。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七条如有下列情况,经中心主任批准,可适当提高办案补助数额,但最高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三、四、五条所规定数额的三倍;)
  
  第八条 非因援助律师的原因而办案终止的,援助机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给予承办律师部分办案补助。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八条非因援助律师的原因而办案终止的,中心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给予承办律师部分办案补助;)
  
  第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不予发放办案补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