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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州市政府令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赣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赣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赣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客运车辆。
  
  本规定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县(市)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个人以及乘客。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候车站及始发站场。
  
  第十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活动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政府授予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天内给投入专营线路营运的车辆核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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