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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包括:服务指标的统计及上报、预收费经营模式及其保障、企业内部服务质量标准、格式化合同范本等;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制度、技术手段等; 9.承诺书,内容包括:依法经营电信业务、递交材料真实、资金保障、保护用户的隐私、自觉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该承诺书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该承诺书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10.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11.市通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2.申请经营无线电电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经过审查,予以批准的,市通管局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申请者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持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到市通管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并联审批方式 申请者向市通管局提交如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关于公司设立的并联审批表或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表; 2.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3.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经过审查,予以同意的,市通管局在并联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公司设立的批准意见,申请者持该并联审批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申请者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60日内,持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到市通管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受理】经市通管局授权的受理部门(简称“受理机构”)代表市通管局,负责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 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核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申请材料补齐后,受理机构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第十条 【审查批准】市通管局在进行审查工作中,可以采用组织专家评议、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等方式,评审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并在评审合格或通过的基础上,按照审批程序的要求,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上海地区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 【特别规定事项】经营许可证之特别规定事项(附件三)由市通管局根据针对不同电信业务、不同经营单位和不同时期,提出特别规定事项,由市通管局局长和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公司代表分别签名认可。 第十二条 【许可证事项】上海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由市通管局局长签发,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许可证申领】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十四条 【材料真实】市通管局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