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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六条 【持证登记】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频率申请】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获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覆盖范围包括上海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下称“部证公司”),应当在上海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在上海地区设立非全资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部证公司,应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并在子公司中的股权不得少于51%。 第十九条 【备案材料】在上海地区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证公司,应到市通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本市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部证单位在上海地区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如网络与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收费方式、经营策略、业务规划、资费、企业服务标准等; (五)如在本市设立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还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公司章的承诺书,如依法经营、递交材料真实、保护用户的隐私自觉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市通管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上海地区经营电信业务。 上述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市通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业务开展】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确认书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市通管局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对未在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市通管局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 第二十一条 【接入原则】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电信业务所需的电路、设施等。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路、设施等。 第二十二条 【设备使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所使用的电信设备应符合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设备的管理规定,入网的电信设备应获得信息产业部的进网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届满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通管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并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关于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业务经营总结报告; (四)业务发展规划; (五)市通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通管局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体变更】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通管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申请业务覆盖范围变更的,应递交如下材料: 1.有关变更的申请报告; 2.公司作出该决定的证明文件; 3.覆盖范围发生变化后的网络及技术方案。 (二)申请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应递交如下材料: 1.有关变更的申请报告; 2.公司关于变更决定的文件; 3.新公司的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股东的章程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4.网络、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的变更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