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申请业务经营权转移变更的,应由经营权转移单位和经营权接受公司(下简称“新公司”)递交如下材料: 1.经营权转移公司和经营权接受公司关于业务经营权转移的申请报告; 2.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3.新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新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5.新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6.经营权转移公司和经营权接受公司关于做好业务经营权转移工作的协议或合同,内容包括向用户提供延续服务的保障,用户的善后处理,相关设备、电路、设施等的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安排等; 7.网络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的变更内容; 8.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新公司章的诺书,如依法经营电信业务、递交材料真实、资金保障、保护用户的隐私、自觉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9.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商变更】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市通管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递交如下材料: (一)关于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申请; (二)公司关于变更相关内容的决定文件; (三)公司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终止经营】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通管局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市通管局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注销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市通管局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经查证,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通管局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行政通告】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电信业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不得为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提供经营电信业务的电路、设施等。 第三十条 【变更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地址、经营负责人、技术方案等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及时向市通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年检材料】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市通管局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半年1次向市通管局上报服务质量的规定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部证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市通管局报送在上海开展电信业务的年度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上报年检材料应真实、客观。 第三十二条 【年检内容】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