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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晋建建字[2002]300号
【颁布时间】 2002-08-27
【实施时间】 200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二期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西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 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简化程序,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审查(初审)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七条 凡在本省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交通、水利、通信、煤炭等专业主管部门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可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母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上述专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名单见附录1)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是指:
  
  (一)与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省直管理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第十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见附录1)所属驻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其母公司直接向建设部申请,但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是指:
  
  (一)中央管理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二)中央管理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三)以上(一)、(二)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除上述规定外,上述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及其他驻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的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但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
  
  申请资质时,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的14个工程类别提出本企业主项、增项资质的工程类别。除铁路、公路、航天航空及市政公用工程外,其他类别在申报时,工程范围不再细化。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工程类别资质时,考核条件以主项标准为主,但增项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相应人数标准(附录2)要求,其人员、业绩在申报材料中应分类报送。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增项资质可以与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单独申报。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是注册在本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申请乙级以下资质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是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不得少于60%。
  
  专业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过该专业工程监理工作,但应出具有关建设单位、本人所在单位及省有关专业部门或者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五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标准的前三项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已注册人员应当有原注册单位出具的同意调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并在资质审批后30日内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主项专业职称或从事本专业的经历。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递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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