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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质检验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经研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已经制定(见附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按照《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必须经市水质检测中心取样、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未经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另行清洗,直至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证明采用全市统一格式,具体样式另行发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由市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取样、检测,出具检验证明。 附表: ┌───┬────────┬─────┬───────┬─────┐ │ 序号 │检验项目│单位│限制指标│备注│ ├───┼────────┼─────┼───────┼─────┤ │ 1│色│度│≤15││ ├───┼────────┼─────┼───────┼─────┤ │ 2│浑浊度│NTU │≤3 ││ ├───┼────────┼─────┼───────┼─────┤ │ 3│臭和味│(级)│无异味(2级) ││ ├───┼────────┼─────┼───────┼─────┤ │ 4│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无红虫等│ ├───┼────────┼─────┼───────┼─────┤ │ 5│PH││6.5~8.5││ ├───┼────────┼─────┼───────┼─────┤ │ 6│余氯│mg/L │≥0.05 ││ ├───┼────────┼─────┼───────┼─────┤ │ 7│细菌总数│个/mL│≤100 ││ ├───┼────────┼─────┼───────┼─────┤ │ 8│总大肠菌群│个/L │≤3 ││ ├───┼────────┼─────┼───────┼─────┤ │ 9│氨氮″│mg/L │││ ├───┼────────┼─────┼───────┼─────┤ │10│亚硝酸盐氮″│mg/L │││ ├───┼────────┼─────┼───────┼─────┤ │11│高锰酸钾指数″│mg/l │││ └───┴────────┴─────┴───────┴─────┘ 注:(1)1—8项为必检项目;9—11项为建议项目,由市水质检测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二次供水进、出水样水质检测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深水保字[1999]5号) 各区水务局(农林水务局、办),各镇水务所,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动态监测数据,现将修订过的《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把此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 一、全市设三级网络进行分级管理,即市监测总站、区监测分站和镇监测基础站。各级网站布设在相应的水务主管部门内。 二、市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区监测分站和市属网员单位,特区内的罗湖区、盐田区、福田区和南山区不设基础站,宝安、龙岗区所辖各镇(街道办)设监测基础站。 三、监测网络站的网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网络站的义务,并逐步实行网员的水土保持监察员制度。 四、监测网络的职责 (一)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的职责: 1.负责全市监测网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运作的业务领导。 2.协助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项目审批程序,制表、发表格等,协助审核规定范围的审批项目。 3.制订监测计划,及时向各区分站传达监测任务。 4.收集并处理各区分站及市属网员单位反馈的监测信息,统一协调监测网络工作。 5.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不定期检查,接到投诉或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查明违法案件,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6.指导各区分站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7.负责《深圳水土保持简报》的组稿、编辑与发送。 8.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 9.组织网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网员交流大会每年至少两次。 10.负责向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水务局提供全年的监测治理进展和流失动态。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