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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35%;到2010年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 乡村医生要及时将可疑结核病患者介绍到县卫生防疫站进行确诊,并对已确诊的结核病患者进行治疗和管理。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是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承担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统计等职责和任务。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对所辖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职责和任务。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及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二)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DOTS)策略。 DOTS策略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全球结核病控制策略。内容包括:政府对控制结核病规划的政治承诺;痰涂片检查发现传染性肺结核是发现病人的主要手段;在直接督导下给予病人标准短程化疗方案治疗;保证抗结核病药物的供应;建立一个结核病控制的监测系统。根据DOTS策略,我区主要采取以下策略。 1.加强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扶贫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改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稳定和充实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预防与控制的能力。 2.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结核病防治经费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努力争取国内外项目援助。各级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等方面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给予支持和保证,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3.积极发现和治疗结核病患者,首先是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采取因症求诊、局部线索调查,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并确保痰涂片检查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必须实施国家统一的短程督导化疗(DOT)方案,确保患者的全程规则治疗,减少耐药病人,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4.接种卡介苗预防结核病。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卡介苗接种,对新出生的婴儿在24小时内进行卡介苗接种,最迟者必需在3个月内完成接种。上户口、入托时,有关部门要把是否接种卡介苗作为必须条件。 5.健全结核病患者的报告、登记系统,对病人的发现、治疗、转归管理等情况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控制程序。 6.完善并规范抗结核药物供应系统,提供高质量的抗结核药品。在2001年到2010年期间,全自治区的抗结核药品,统一由自治区结核病控制中心通过卫生防疫(疾病控制)部门供应,各综合医院,诊所不得擅自采购和供应。 (三)加强法制建设,对结核病人实施归口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院所、妇幼保健、集体、个体诊所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依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2.对结核病人实行转诊与归口管理制度。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及规划《实施指南》要求对结核病人实行转诊和归口管理制度。。 自治区、地(市)、县级医院对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因并发症或病情危重确需住院治疗的可收院治疗,但必须按《西藏麻风病结核病防治指南》规定方案进行治疗,并报告当地防疫(疾病控制)机构。出院时没有完成疗程的必须转到防疫机构结防科继续治疗。对可疑和非住院的肺结核病人转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治疗和管理。乡镇卫生院、集体、个体诊所,怀疑或发现结核病患者,一律转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管理。如果擅自诊治结核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取消医师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切实加强本地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