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2]6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的通知

[接上页]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结核病的归口管理,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该规划的实施细则。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县、乡政府要把农牧民结核病患者所需费用纳入合作医疗管理。
  
  民政部门对严重的结核病患者或家庭给予生活救济并纳入扶贫工程。
  
  (五)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充分利用现代疾病疫情报告信息系统,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制定。各级卫生防疫站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统计上报工作,向各级政府及时提供准确的结核病疫情动态。
  
  (六)建立对结核病实行发现奖励和承包治疗制度。
  
  为更好的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并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并结合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建立对结核病发现奖励和承包治疗的制度。该奖励和承包治疗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解决,卫生厅具体落实兑现。
  
  (七)加强督导与访视。
  
  通过上级对下级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考察、督导和指导活动,对下一级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对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以促进DOTS策略的正确实施,提高结合病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强化对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管理,提高发现病人和治疗水平,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八)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1.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目前我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与结核病预防及控制工作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各级政府在“十五”期间,要努力改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条件,保证防治目标的实现。
  
  2.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到2010年县、乡村结核病防治人员全部轮训一遍,使他们基本掌握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增强他们为病人服务所必须具备的能力。自治区结核病控制中心加大科研力度,积极探索对耐药患者的治疗方法,积极推广新经验。地(市)以上结核病防治人员及管理人员,五年内轮训一遍,提高他们的管理和督导能力,更好地指导基层防治人员开展工作并进行质量控制。
  
  (九)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提高全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预防措施的宣传力度,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要积极协助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广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宣传,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迅速提高,以增强群众的自我预防和保护能力,达到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目的。
  
  (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更多援助,加速我区结核病预防与控制的进程。
  
  (十一)考核与评价。
  
  各地行署、拉萨市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本《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卫生厅、计委、财政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市)、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到2005年和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