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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劳社[2002]1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云发[2002]1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精神,切实做好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工作,引导和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并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明确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人民群众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发展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因此,要将发展社区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将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作为方向,充分依靠社区组织,利用社区资源,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向社区延伸。
  
  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是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服务手段,为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和实现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及加强离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而提供的综合性配套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既是拓展就业岗位、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发展弹性就业的有效途径,也是为满足参保人员下岗、失业、生病、离退休后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供综合服务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高度重视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其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研究制定从事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有关政策,建立密切配合与协作的工作机制,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二、适应需要,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通知要求,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与拓展,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和发展地(州、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形成以城市为重点,以街道(乡、镇)劳动管理工作站为骨干,以社区为依托,以下岗、失业、离退休和参加医保人员为主要对象,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功能为主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按照一年试点,二年推广,三年完成的总体部署,确保2004年实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积极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社区,建立退休人员档案或基本数据库,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体育、文娱活动,三年内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补助金等。
  
  失业保险社会化服务要积极向社区推进。要依托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开展居民失业登记,积极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提供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提高就业率。
  
  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要向社区延伸。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加快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布点和建设,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实现参保人员就近就医,逐步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医疗服务模式,实现医疗保险的社区医疗服务。
  
  劳动就业服务要向社区扩展。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社区职业介绍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等多种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对弱势群体中再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当地政府要通过出资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公益性服务岗位等多种途径,支持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托底安置有就业愿望、不挑不拣的特困失业人员再就业。街道(乡、镇)劳动管理工作站是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的骨干,各地要加强劳动管理工作站的建设,完善职能,使其更好地发挥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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