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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34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工作试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青海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工作试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积极促进企业在运行机制和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现结合我省实际,选择部分企业,鼓励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内外通行的、先进的管理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试点,以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标,使企业尽快与国际接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通过试点也为全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积累经验。为搞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 试点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实施政企分开,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二)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形成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三)深化企业内部改革,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起“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机制。
  
  (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和完善企业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实现企业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条 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企业制度创新与转变政府职能等其它相关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三)试点工作与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及骨干企业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特色经济发展方向的大中型企业或骨干企业。
  
  (二)已进行改制,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三)管理基础工作扎实,领导班子团结。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及其他出资人代表到位,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二)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资产经营机构、企业集团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委派产权代表。
  
  (三)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上市、法人持股、自然人持股、引进外资嫁接入股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特点,降低国有股持股比例。
  
  第五条 保障公司股东的各项权利。
  
  (一)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公司制企业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股东按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三)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股东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它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1、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创造条件,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2、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3、充分保障股东大会行使各项职权。对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确定董事报酬等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不设股东会并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涉及公司有关董事、监事的任免、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产(股权)转让、重大抵押担保事项、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部门审定。
  
  4、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制度及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行为等应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六条 确立董事会在公司的决策机构地位。
  
  (一)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产生。其中,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及董事长的任免按照《青海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青办发[2000]42号)等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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