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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按《关于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委派。 (三)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控股代表半数以上应由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外派监事由有关部门提出人选,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 (四)监事会对股东会或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负责。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五)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会议应做到记录齐全、真实,签名等手续完备。 (六)保障监事会行使其职权。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监事会为履行职责,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公司应对监事履行其知情权及正常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合理费用由公司负担。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须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健全母子公司体制。 (一)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相应承担责任。子公司应依法改制,努力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母公司以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和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从集团的整体利益、产品特征和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母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分别合理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责。母公司主要通过在子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兼任子公司的董事长,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推荐的董事会和经理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确认。 (三)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一般应在三个层次以内。 第十条 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企职责分开。 (一)政府通过确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和对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主要是考核、任免、奖惩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董事,制定和考核企业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指标。 (二)除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机构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不再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三)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服务,除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外,取消不必要的项目审批,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政府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引路、科学评价和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强企业管理。 (五)企业不再对应行政级别,不再具有或承担政府的行政职能。考核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六)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公安等社会职能应移交地方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在2002年底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企业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和改善企业营销、资金、成本、质量等管理工作,从财务管理信息化入手,逐步推进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合理配置企业的各项资源,实现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试点工作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试点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特色经济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支持项目,或由本省予以一定的贴息支持;支持企业推进管理信息化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管理信息化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予以政策上的倾斜。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审定试点企业名单;审定试点企业的试点方案;协调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培训工作,对试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督促,做好试点企业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试点企业名单 1、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3、青海盐湖集团有限公司及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4、青海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5、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6、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 9、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