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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粤发〔2001〕5号)精神,为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市是一个新兴的年轻城市,处于生育高峰期育龄的人口比例大,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以数百万外来员工为主体的巨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尤其突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难度特别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健全计生工作机构和社会保障体系,夯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加强人口宏观调控,扩大计划生育工作的覆盖面,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完善管理体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服务质量,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力度,遏制计划外生育现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和方针
  
  到2010年,全市年均户籍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3‰和11‰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7%以上;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育龄群众享有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优化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和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利益导向与行政制约紧密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融为一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宏观调控体系,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是:
  
  (一)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政策推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
  
  (三)实行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政府制定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积极组织和引导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继续把流动人口和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作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针对性。全面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三为主”方针,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三、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一)深入开展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制订和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继续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的同时,加强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政策时,要主动与同级计生部门协调,并同国家、省和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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