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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2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庆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大庆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大庆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不符合主体资格、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及不合理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适当、程序合法。行政行为有过错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和办事公开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做到定员定岗定职责,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把行政执法的各项任务、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严格检查考核,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限时办理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公开办事制,要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或不告知理由的;
  
  (二) 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 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四) 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五)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
  
  (六) 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七) 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费用或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八) 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诱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九) 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 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二)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 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 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 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 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 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 不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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