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宁波港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宁波港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要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港口管理和生产、经营、服务部门要围绕加快港口发展的大局,建立和健全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的制度,以服务对象的发展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创新服务,在服务中求得港口和自身发展。要加强部门间、企业间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创造亲和、柔性、互利、顺畅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扩大和开放港口服务市场,积极有序发展港口船舶检修、外轮供给、理货、货运代理、信息、保险、海事、海员接待等服务,加强服务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和增强港口服务功能,塑造良好的港口形象。
  
  四、逐步扩大口岸海港开放范围,不断改善口岸服务环境,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随着港口运输发展,海港开放范围要不断扩大,口岸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港口开放规划,积极做好向国务院、省政府的报批工作,努力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认真协调,精心组织,有序开放,确保港口运输发展。
  
  要深化实施“大通关”建设,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发挥宁波港集团公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现有条件,加强部门合作和协调,尽快建立宁波口岸电子通关综合服务枢纽,精简通关环节和手续,实行一票输入多部门多环节共同使用,最大限度地缩短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通关查验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精神,经常倾听企业意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借鉴和学习国内外特别是上海口岸的先进经验,完善通关制度,扩大通关能力,不断改进通关方法,优化服务,延长查验服务时间,消除通关瓶颈,尽快建立全天候通关服务机制。推进科技进步,加强部门协调,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做到既严格把关,又高效查验,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
  
  积极延伸口岸通关服务,大力发展内陆地区直通关服务,参与“无水港”建设,建立以宁波口岸为中心,连接内陆“无水港”直通关点的宁波口岸大通关服务网,为宁波港服务腹地经济建设提供通关保障。
  
  五、继续加大以港口为龙头的集疏运网络建设,进一步创造揽货条件,努力扩大港口服务腹地
  
  要抓紧建设甬金高速公路、杭州湾宁波跨海大桥和杭甬运河改造,争取建设甬温铁路和杭甬高速公路全线拓宽改造,到2005年基本形成宁波港到杭州和浙东、浙西、浙南地区的3小时交通圈,2008年形成宁波港到全省各地的3小时交通圈。
  
  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尽快开通宁波港直达中西部地区和江西、湖南、江苏、安徽、河南等省的海铁联运,建立起快速便捷的省际物流通道。
  
  继续大力发展航线和航班,增加密度,优化航向布局和时间分布,进一步发展远洋干线,带动内支线和国际中转发展,扩大水运腹地。
  
  在货源比较丰富的内陆地区,积极争取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建立内陆“无水港”,发展海铁、海公直通关运输,扩大陆运腹地。
  
  高度重视港口内贸运输的发展前景,科学规划内贸作业港区,改造港口内贸运输设施,提高吞吐能力和作业效率,扩大内贸揽货,吸引船公司建立内贸中转基地。
  
  巩固和扩大大宗散货运输,依靠港口企业制度创新和装卸转运作业创新、服务创新,与货主建立长期的稳固的货运服务合作关系。同时,要积极运用经济手段,与有关港口和码头建立经济合作,实现互惠互利。
  
  要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港口为龙头的现代物流业发展;对国际货运、货代企业征收的地方税费和基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一律按差额缴纳,不搞重复征收,减轻企业负担;努力降低集装箱卡车通行费,改进计费方法。
  
  六、加大港口建设力度,提高港口吞吐能力,满足经济发展需要
  
  要建立港口建设发展基金,形成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北仑、镇海区域港口资源的开发建设力度,重点要抓紧建设北仑四期集装箱码头,积极做好后续项目的前期准备。进一步推进现有码头技术改造和配套建设,不断提高港口吞吐能力和装卸效率,确保满足运输发展需要。
  
  对港口建设所需的岸线、土地、供电、供水、道路等配套项目和条件,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大力支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确保港口建设顺利进行。
  
  规划新建码头时,要统筹考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查验服务部门的工作配套设施,尤其在码头建设范围扩大、点多面广,查验服务力量不能同步发展的情况下,要努力运用现代科技实施有效监管和查验,对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