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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2
【实施时间】 2002-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国办发[2002]25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确保今年在我省全面实行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管理;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中小学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把村办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列入“一事一议”议题予以安排。继续鼓励农民采取自愿捐资助学、投工投料等方式,维护和修缮农村中小学校舍。
  
  二、加快农村中小学的布局调整
  
  按照“适当撤并,扩大规模;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改善条件,确保入学;提高质量,群众比较满意”的原则,从2002年至2006年,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5年内全省农村小学由2000年的33336所调整到26336所,减少7000所,校均规模由144人增加到180人以上;初中由2000年的2020所调整到1844所,减少176所,校均规模由930人增加到1000人以上。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重点是村设小学和教学点。初中布点调整,要以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提高规模效益为前提,校点适当集中,学校规模适度扩大,原则上定为一个乡(镇)办一所,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密度大的平原地区可增设一所。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班、900人以上;人口稀少的山区可实行乡(镇)联合办学,覆盖人口一般在1.5万人左右,学校规模应达到12个班、600人左右;确有困难的深山区,乡镇可举办九年制学校。小学的布局调整,要在坚持小学生就近入学和办学有条件、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适度扩大乡镇中心小学的规模,小学高段(四年级以上)相对集中,积极创造条件试行寄宿制。平原地区小学的服务半径一般约为2公里。山区、塬区教学网点应根据当地的地理、交通、人口居住状况等统筹规划后确定。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原则上撤销“一师一校”的初步建制,对交通十分不便的山区可保留必要的低年级教学点,由附近的小学负责管理,教师可试行定期轮换或巡回教学制度。
  
  调整乡镇教育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乡镇人民政府不设教育管理机构”的规定,决定撤销各乡镇教育机构,今后一个乡镇原则上只设一名教育专干。大的乡镇可增设一名,其余人员全部充实到教学第一线。
  
  三、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
  
  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要按照“因事设岗、专兼结合、全额核定、逐步到位”的原则,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校内部各类人员比例,应严格掌握在国务院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执行,确保教学人员,兼顾管理人员,压缩工勤人员。在核定编制中,要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通过核编定员,清理被占用的和在编不在岗的中小学教职工。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对编制范围内的非教学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不得长期借调中小学教师从事非教学工作,辞退现有代课教师;对确因教师数量不足,需聘用代课人员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聘用。并随着新教师的补充及时清退。对不具备教师资格和业务能力差、经培训仍不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要坚决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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